在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这一声明初看没什么问题,但是仔细一推敲,就会发现这是看网友质疑太多了,在通过声明进行补救。
试图通过这样的障眼法,掩盖自己暴力裁员、使员工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真实情况。
既然有那么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为什么给出的辞退理由却只有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一说。
这就让企鹅自己的说法前后不一起来。
“维权,维权,支持大哥哥维权!”
“对,告他,告他,我们众筹诉讼费……”
“支持工程师,干翻企鹅!”
“黑心企鹅,又在祸乱天下了,守护者,快来管管啊!”
……
闫钊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鹅继续履行与他的劳动合同。
但是可惜的是,该请求遭到仲裁部门驳回。
随后,闫钊向判决机关提出了诉讼。
企鹅公司称闫钊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鹅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规定,虽然各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闫钊在岗时间需达到8小时,闫钊所在部门要求须于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其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对这样的说法,闫钊表示自己根本不存在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
并且自己的工作场所也不固定,存在经常去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故主张企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闫钊当庭表示企鹅监控拍摄的仅是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真实的办公情况,主张自身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且企鹅本身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自己经常在晚加班。
对此,一审认为,企鹅为证明闫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企鹅的主张。
一审认为,闫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闫钊仅为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闫钊也未能提供证据。
而闫钊表示因企鹅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经常存在晚加班的情形,却没有证据。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审判庭采信企鹅的主张,认为闫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有违基本常识。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比如向领导汇报工作、参加培训、参与开会讨论交流、与相关部门协作等。
对于这样的一审,闫钊一点都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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