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知策律师又接下了一件大案子。案件涉及南方一著名港口城市的地王项目。京城一近年发展迅猛的房地产企业美山集团,拟到该市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联合当地排名第二的房地产企业盛兴地产,竞拍下了当地当年度的地王项目。
竞拍下来后,双方合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各占50%的股权。项目公司设立后,盛兴地产为了筹措出资,将其母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了当地排名第一的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柳,以及美山集团的判将冯涛出走后设立的地产公司。
盛兴地产的母公司叫盛兴投资,持有盛兴地产100%股权。盛兴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盛兴家族。
不知道叶柳和冯涛给出了什么条件打动了陈盛兴,总之,在美山集团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盛兴投资的控股股东变成了叶柳和冯涛控制的BVI公司。
冯涛出走美山集团后,之所以被美山集团老板蒋美山认为是判将,是因为他是被与蒋美山很不对付的另一位房地产老总挖走的。
蒋美山自认为待冯涛不薄。冯涛刚入行时,只是个销售,是他蒋美山给了冯涛机会,一步步将冯涛升为集团副总裁。蒋美山并不排斥他的人离开公司,但是再怎么样也不能去他蒋美山的对头儿那去吧!这样做,太忘恩负义了!
不过,冯涛在那家对头公司也没有呆多长时间,就离职自主创业去了。不知什么时候与叶柳结成了联盟。两人进入接管盛兴投资后,一刻没闲着,立即策划控制项目公司的事儿。首先就提议召开股东会,要将项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由陈盛兴,变更成冯涛。
蒋美山一看到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大为震怒。冯涛这小子怎么又跑回我的地盘来撒野了!他找人一调查,才知道了盛兴投资已经易主的事。
蒋美山怎么可能会让冯涛如愿。一方面,他指示美山集团拒绝配合召开股东会,拒绝配合进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另一方面,他立即命人找律师,在当地提起了诉讼,以BVI公司收购盛兴投资股权侵犯了美山集团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该收购行为无效,并恢复至原股权状态。
案件一审竟然胜诉了。当地法院认为,BVI公司、盛兴地产和盛兴投资的相关交易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美山集团对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但经过三被告的交易后,项目公司另50%股权实际由BVI公司控制,实际剥夺了美山集团对于项目公司该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交易明显规避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三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了美山集团和新盛兴地产就项目公司董事会成员改组发生争议的事实,认为各持股50%股权结构的不利因素已经初显现,项目公司未来经营管理和自治僵局也在所难免。据此,法院认为,三被告交易的后果不利于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并难以保障地王项目的后续正常开发。于是,判决三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盛兴地产股权状态恢复至转让前。
叶柳和冯涛不甘心失败,认为一审败诉主要是因为轻敌了,二审一定要找京城数一数二的大律师来代理这个案件。于是,经多方寻觅,就找到了申知策大律师。
申知策大律师第一次被强烈要求跟叶柳、冯涛见面时,也是有些吃惊。他一见面就问对方:“你们确定要找我代理?你们应该知道一审代理律师是我们所分所的律师吧?”
叶柳、冯涛两人互相看了下,一齐转过头来对申知策律师点头,道:“我们知道。蒋美山一审请的是贵所在当地分所的主任。所以,我们二审才想请您代理,您不是总所的管理合伙人吗?应该能够管分所的主任吧?”
申知策律师闻言,不禁笑了下,解释道:“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间,都是合作的关系,没有上下级的关系。我可管不了分所的主任。恐怕要让你们失望了!”
叶柳、冯涛两人眼神交流了一会儿,由冯涛出面对申知策律师道:“嗯,我们了解了。不过,我们还是想请您代理。”
“好吧。不过,即使你们希望请我,我最终能不能代理你们,还得看美山集团同意不同意签署利益冲突豁免函。我们所先代理的美山集团,就算是代理他们的是分所,由于在同一个案件中,因此,即使我们想代理你们,也得要美山集团同意才可以。”申知策律师又补充道。
“了解。”叶柳道,“那您看,什么时间您能给我们一个确定的答复?”
“我先跟代理美山集团的姜律师沟通下。争取明天给你们答复。”申知策律师想了下,回答道。
“太谢谢您了!那我们就等您的好消息了!”冯涛道。
申知策律师对于美山集团豁免利益冲突,本来没有抱什么希望。没想到,他跟姜律师沟通后没多久。姜律师就给他回了电话,说跟蒋总汇报过了,蒋总同意豁免利益冲突,他很期待申知策律师能够为双方纠纷的解决带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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