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最后怎么样呢?现在是关着,还是放了?”王助理播话问道。
“放了。”
“就这么放了?万一真有呢?”
“光有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这不行呀。相反,如果有证据,即使是零口供,我们也可以逮捕乃至起诉判决。但他什么证据也没有。这样的报警情况,我们遇到还不少,不是一起两起了。
以前我在派出所时,就遇到一个人也是酒后打电话报警,说自己有一把六四式手枪,一百发子弹和两枚手榴弹,准备去报复杀人,谁谁谁惹他了。一听这情况,这还得了,火力强大呀,我赶紧向上级汇报,调集警力,又是特警,又是警犬,携带防爆设备,全副武装地赶过去,最后在这个人家里翻了个里朝天,什么也没有,最后证实子虚乌有,只是在发酒疯。”
“那这个不处理吗?”
“处理呀,但不是说非法拥有枪支武器,而是报假警,扰乱治安,治安处罚。”
“现在什么人,没事有事都打个110,我看到报到,有人钥匙被锁在家里,打电话给110,家里小狗走丢了,打110......”
“是呀,警力资源也有限的,确实不应该增加接处警的麻烦。“
“你刚才说即使当事人供述犯罪,但是找不到证据也不能处理他们,那如果有的人是真的犯罪了,那不让他们逃脱法律制裁了?”
“现在我们执法规范和严格多了,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几年前我们还处理过一个自首的案件,一个男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犯了强奸罪,我们也是煞有其事地把他抓了起来,但是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他说话语无伦次,矛盾百出。
后来,我们发现这是一名吸毒人员,尿检呈阳性。因为对公司一名女同事有好感,当天吸毒之后,产生幻觉,以为自己强奸了这名女同事。其实这名女同事当天并不在市区,而是外地出差去了。”
“这么说,自动投案所说的情况,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有故意虚构的,也有精神、心理或药物引起幻觉、幻想等问题。”
“是呀,心理上的问题你们最清楚了。”
“就像有些来访者咨询一样,有的人一来说的是真实的,而有些人说的则是幻想的,更有些人说的是完全是编造的谎言。”
“还有来咨询故意说谎的?”
“有呀,我的一个来访者,做了将近十几次,然后对我说,对不起Z医生,我前面说的都是假的,是编造的。
我问,为什么要故意说谎了。
他说,前面我对你不相信,怕你解决不了我的问题,所以先编了一个故事,看你能不能处理。
我问,那现在相信我了。
他说,是的,所以我打算说真话。
其实,更多的谎言是明明是自己的问题,然后假装是亲人的、朋友的问题,来代为咨询的,这些都是一个尝试或者防御的过程。有时候我们一眼就可以识别,有些即使识别了,也不一定马上就点破它。”
“你们可以不点破,但我们不一样,有犯罪嫌疑和证据,我们就立案办他,要不,我们就不能立案,只能放人。我们不能强迫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也不能轻信口供。如果我们没有办法找到证据,并且形成完整可信的证据链,那么,我们只能放人了。”
“看来现在执法比以前严格多了。”
“那可不是,有一起案件比刚才讲的都要严重,凭我的直觉,认为可能真的就有这一起案件,也是一起杀人案,但最后就是处理不了。
去年底,一个中年男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抓。在讯问中,他为了立功减刑,举报以前的一个生意合伙人十年前杀死过一个人。
这个被举报的人,也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当年他们两个人一起在外地做生意,并且都很喜欢钓鱼,闲瑕时候就一起到河里或一些野塘去钓鱼。有一天,两个人第一次到一个河边去钓鱼,这个地方有些偏僻,平时不大有人经过,恰巧那天就有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路过,并且凑过看他们钩鱼。在看的过程中,这个小伙子说话不干不净,就与那个合伙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并且动起手来。那个小伙子挺壮实,一把将那合伙人推倒在水边,下半身已经浸在河水里,合伙人大怒,爬起来时顺手就捡起河堤上的一块碗大的石头,冲过去就向那个小伙子砸过去,第一下没砸着,第二下砸到小伙子头上,小伙子当场就倒地,合伙人不解气,又在小伙子头上补了一下,小伙子已经没有反应,也不知是昏了过去,还是当场就砸死了。然后两个人在河堤上挖了个坑,把小伙子拖进去埋了起来。
这个人这么一交待,案情重大,第二天我们就带着他驱车去现场指认。但因为时间有些久,河堤上环境场景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他确定不了具体的位置,只能指一个大概。我们派人在河堤上挖了几天,也没有发现可疑尸骨。再查当时的接报警记录,也没有相关人员失踪报警。
虽然那名被举报的男子在讯问中也承认杀过人,还描述了当时的细节,但两个人的细节又有一些出入,特别是谁先动手,那个举报人有没有参与等方面又不太一致。最后,因为没有直接的、有效的证据,无法移送起诉和审判,最后那名被举报的男子还是被释放了。作为刑警,虽然我直觉是两个可能真的杀过人,要不有些细节不会那么逼真,但我们也没有办法,毕竟要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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