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的,看来我们得给欧阳学民找点事做了。”何言想了想,然后继续说道,“给那些人办离职手续,让他们起诉公司。事情闹得越大越好,如果能大到让上面把欧阳学民调走就更好了。”
“好,我现在就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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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监察部,郝好重新开始梳理起案子。
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虽然已经找到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真实意愿的表现,但那份作为证据的合同毕竟没有盖章,而且即便是盖过章的,也会因为签订在前,而失去对双方的约束力。
在无法推翻双方签订的这份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具备两个条件之一,华飞电子公司就有权拒绝付款,第一个条件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但验收证明所记载的产品质量与合同的质量约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条件至少在目前是不成立的。第2个条件是申请付款的程序和应提交的资料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取得验收证明,而验收证明对方有。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出具验收证明的条件是商品验收合格,但不论产品是否合格,只要华飞电子公司出具了验收证明,不合格的也会被视为合格。这是对华飞电子公司最不利的地方。
而在华飞电子公司有利的地方,则是验收证明上没有仓库的签字。
郝好打开电脑,调取案件分析表,然后再次拿出合同,他需要再仔细的研究一下合同。
而研究的重点,则是验收程序和流程。如果合同中有了验收人员的组成约定,只要合同中提到了需要仓库人员的签字,那么缺少了仓库人员的签字的验收证明,就不是一份合格的验收证明,就不是一份有效的验收证明。
很遗憾,合同对这一部分的内容约定比较简单,同样对于如何出具验收证明,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仅仅使用了“有关验收人员”这样的模糊表述,根本就没有对验收人员的组成作出任何的约定。
合同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参考法律的规定、或者从合同的整体角度进行解释,也可以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交易习惯?郝好眼睛一亮,他迅速的从档案袋中拿出财务处提供的金山金属公司以往的结算凭证。然后一次次的核对,核对合同、核对付款申请、核对验收证明。
这一核对,还真的被他发现了线索。
所有的合同内容都是一样的,而之前的所有验收证明也都是一样的,但和这一次青山金属手中的验收证明不一样的是,之前的验收证明上都有仓库验收人员的签字。
也就是说,依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包含仓库人员的。能不能据此就得出结论:因为验收证明上没有没有仓库验收人员签字,所以这一份验收并没有完成,也就是说这一批板材至今双方没有通过验收呢?
这一想法一旦冒出来,迅速的在他脑海中扎下根,怎么挥都挥不去。
如果自己的想法成立,那就可以以双方未完成验收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由,进行抗辩。
而现在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这么长时间双方仍然没有完成验收,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已经默认验收合格。
要知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就视为卖方交付的商品合格,但卖方知道产品存在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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